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集团总公司、各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
0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造价员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补充规定的通知》(中价协[2011]024号)规定,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全面贯彻落实2012定额,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将我市2013年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验证范围
取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的人员以及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人员。
其中,2013年12月31日到期证书应于证书到期前申请办理验证手续;2014年12月31日到期的证书应于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办理验证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二、组织方式
为确保造价员证书验证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设立两个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站(见附件1)作为验证材料的初审单位,初审单位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做好验证材料的受理工作,完成初审和资料汇总工作,并负责将初审合格材料分期、分批报送至注册中心审核。
三、验证的内容及要求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内容为本人近三年来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三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三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六)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如再取得造价员资格,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根据《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第三十条规定,资格证书改为每四年验证一次,此次验证合格后有效期顺延四年。根据《补充通知》(中价协[2011]024号)文件规定,申请证书验证人员应在验证合格后及时办理新的从业印章,原有印章停止使用,新的从业印章通过继续教育机构办理。
四、验证办理方式
申请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申请验证人员须以企业或个人名义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考务与证书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申请表”并打印申请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验证申请表须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及造价员从业印章,并在工作业绩栏填写近三年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主要工作业绩,所有提交申请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继续教育合格后,将此表连同本人证书原件一并交验证工作站进行初审。
验证工作站应按有关规定检查、监督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做好验证初审工作。验证工作站在初审合格人员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申请表”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一并报注册中心审核。
注册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验证合格的证书上加盖验证合格专用章后返还初审单位。
五、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2013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由注册中心制定并公布(见附件2)。
造价员继续教育有面授和网络教育两种方式,造价员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面授(培训机构名录见附件3)或网络教育(www.bjzjxh.org.cn)方式。2013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此次继续教育内容为2012预算定额概要,时间从2013年8月开始,至2014年上半年结束。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及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的人员均须参加此次继续教育,此次继续教育是今、明两年验证的必要条件。继续教育分土建、安装两个专业,申请人员可根据自身专业需求选择参加继续教育。
凡承担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统一填写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登记表,并在培训前将登记表报注册中心备案。注册中心将组织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验证审核的重要依据。各培训单位应做好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培训收费应符合市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禁止出现借机乱培训、乱收费或只盖章不培训的现象,在培训工作中出现任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举办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资格及合格培训机构称号。
六、办理时间
2013年验证工作办理日期: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2014年验证工作办理日期: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七、验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注册中心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9层)
联系电话:59958249、59958248
举报投诉电话:59958253、59958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