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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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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工地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日期:2014年5月21日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市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希望北京市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高思想认识、顾全大局,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为改善北京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努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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