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8]727号)的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长2年,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注销资格证书。现将有关延期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全面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工作。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机械分会(简称“建机分会”)负责相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延期初审工作,初审合格人员报注册中心复审决定。
二、延期复核日期
(一)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的,于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延期复核;
(二)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于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延期复核。
三、工作流程
各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登陆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从“网上办事大厅”窗口登陆考务管理系统,填写复核申请后报送建机分会,并参加建机分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建机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注册中心,注册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签章后由建机分会下发给申报单位。
2014年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培训安排由建机分会另行公布。
四、复核材料
(一)证书复核申请表(网上在线填写生成,打印并单位盖章);
(二)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近6个月内,详见附件);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由继续教育单位提供);
(四)资格证书原件(验正证收副证,补发过证书的提供补发证书);
(五)资格证书使用期满六年的,需要换发新证书,请提交1张1寸近期免冠彩照和旧证书正证、副证原件。
五、不予延期的几种情形
(一)超过规定年龄要求的(男性60岁,女性50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