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京市公路、水利、电力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与服务,强化批后监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路政局、市水务局等专业管理部门和市电力公司一致决定成立专项核查组,共同开展北京市公路、水利、电力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于2013年5月20日前取得资质的主项涉及公路、水利和电力工程方面的专业承包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1、1-2、1-3。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
(三)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及数量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
三、核查要求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携带以下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见附件2)。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个人工作简历、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名单》(样式见附件3),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证书复印件。
企业所提交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上述资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四、核查时间及地点
(一)电力专业
核查时间:2013年9月2日-9月18日
核查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6层608会议室
(二)公路专业
核查时间:2013年9月3日
核查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3层301会议室
(三)水利专业
核查时间:2013年9月5日
核查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5号北京市水务局423会议室
五、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交通委路政局、市水务局及电力公司成立公路专业、水利专业、电力专业资质核查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及行政处理工作,各专业核查组负责核查各专业企业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注册中心配合各专业核查工作。
六、核查标准
(一)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按照企业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执行,其中技术负责人不能为退休人员,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注册建造师人数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执行,其中提供注册建造师注册受理单的人数可计算在内,取得注册证书后企业应及时上报核查组;
(三)注册建造师专业要求:涉及公路工程方面的为“公路工程专业”,涉及水利工程方面的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涉及电力工程方面的为“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其中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可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可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第三条(即“自2013年2月28日(含)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的要求,2013年2月28日以后变更或延续注册的临时建造师不予认可。
七、相关事项
(一)核查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主动放弃资质的,企业需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并盖章后,将注销申请及资质证书交核查组;
(二)企业经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在整改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申请,整改期届满未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逾期不改。
八、处理方式
(一)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将向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企业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间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二)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以从撤回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资质,逾期不申请的,将注销被撤回的资质;
(三)对于逾期不参加核查的企业,将给予通报批评,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核查小组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一)条规定处理;
(四)对于采取多种方式无法联系的企业,核查组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一)条规定处理,《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
九、工作要求
(一)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核查时,核查人员将向被核查企业发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监督举报卡》,明确告知监督举报电话、传真、邮箱及举报事项,实行全程监督。被核查企业发现核查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及邮箱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三)核查人员不得在核查工作中吃拿卡要、接受企业馈赠、宴请;不得在核查工作中索取钱物或报销各种费用以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随意降低或者抬高核查标准;不得对被核查企业的投诉、举报进行打击报复。
特此通知。
附件:1-1.北京市公路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名单
1-2.北京市水利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名单
1-3.北京市电力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名单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3.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名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21日
(联系电话:59958892、59958810、5995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