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5〕3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中央驻京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和《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36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期人员范围
本市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加强对本市“三类人员”的管理,对以下情况不予办理证书续期手续:
(一)所在单位非本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项目负责人无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者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与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信息不符的;
(三)所在单位未办理“中央及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的“三类人员”。
二、续期工作办理日期
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8日